“都是大學生,安全、隱私、可靠、保密、有信譽”,2013年的年初,“模特經紀培培”發布的一則招聘廣告引起了網絡警察的注意。這則信息既沒有寫明工作的內容,也沒有寫明工作的地點,只要求兩點:身材好、相貌佳。
林某,是浙江一所高校的學生會副主席,參加社團活動時,經常與學校的模特隊打交道,認識了不少身材好、相貌佳的女學生。林某為了拉贊助,也認識了一些社會上的朋友。有一個朋友向林某透露了想找個女大學生陪陪的需求,林某成功說服了模特隊的一名女學生去陪該男子,事后林某拿到了不少的好處費。
林某慢慢地發現,社會上有一些人專門去找一些女大學生參加所謂的商務活動,這種活動比普通的模特活動報酬高得多。一般來說,普通學生模特走臺的日收入是500元左右,有償的商務陪侍活動的日收入是1000元左右,而提供性服務的日收入至少在3000元以上。
林某每次介紹女大學生參加這樣的活動,都會得到一筆不菲的好處費,他覺得自己找到了一條生財之道。大學畢業后,林某也沒有找工作,繼續為女大學生介紹這種活動。他利用女大學生之間相互攀比的心理,拉攏的人數逐步增多,兩年的時間從起初的50多人發展壯大到300多人。
到了2015年,林某的色情網絡已經地跨江浙滬多地,并有向全國發展的趨勢。經過警方的長期偵查,確認了“模特經紀培培”的賬號的實際控制人就是林某,也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林某的不法行為。
在2015年6月份,警方開展了收網行動,對林某實施了抓捕。被捕后,林某對通過網絡介紹賣淫的事實供認不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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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認為林某構成的是介紹賣淫罪,也有的人認為林某構成的是組織賣淫罪,到底哪個罪名最符合林某的犯罪行為呢?
介紹賣淫罪(刑法359條),是指以金錢、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,誘使他人賣淫,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,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。
組織賣淫罪(刑法358條第一款),是指以招募、雇傭、引誘、容留等手段,糾集、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。
兩個罪名的區別在于,組織賣淫罪要求行為人對賣淫女(男)要有管理或者控制,而介紹賣淫罪只要求行為人為他們牽線搭橋。林某負責發布消息,聯絡嫖客和女大學生,是牽線搭橋的行為,對女大學生的人身沒有管理和控制,因此構成介紹賣淫罪。
刑法條文規定,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淫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林某連續多年為女大學生介紹賣淫活動,影響惡劣,情節嚴重,污染了社會的風氣,屬于情節嚴重,應該處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、健康成長,特別是大學,是學習、掌握專業知識的關鍵時期。我們的大學成了娛樂場所,在“六十分萬歲”思想指導下,學校、家長一起放縱學生,對學生在學習之外的生活不管不問。
在學生成長過程中,我們整個教育系統,學校、家長和社會,都沒有抓住學生健康成長的關鍵問題,只重成績,嚴重缺乏科學人生觀、價值觀的教育,沒有幫助學生培養良好品德、養成好的習慣和德行,從而使他們輕而易舉被享樂主義、好逸惡勞,自私、放縱等不好的東西打倒,被金錢捕惑,在人生最美好的時期做出錯誤選擇。